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01时09分 查看次数:962
商标是我们人们的智慧产物,是应该收到法律的保障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涵养。那么,今天我们就通过从方正诉宝洁一案,一起来看一下字体著作权的保护吧。
在方正诉文星科技案到方正诉宝洁案和中易诉微软案到汉仪诉享联案中,法院对于字体单字、字体字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给出了不同的答案。面对我国字体产业企业因为得不到应有的市场回报普遍遭遇生存困难的事实,如何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保护著作权人权利,成为字体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各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然而,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中文字体的版权保护,却在进入信息化时代后屡屡受挫。关于字体的著作权保护话题不断出现在报端,围绕中文字体的版权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2009年12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汉仪公司诉厦门享联字库侵权案。在此之前,2008年8月,方正电子将广州宝洁告上法庭,认为其侵犯“倩体”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07年8月,方正电子状告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侵犯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正字库著作权。
从方正诉文星科技案到方正诉宝洁案,从中易诉微软案到汉仪诉享联案,法院对于字体单字、字体字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而最近方正诉宝洁案中北京一中院的终审判决却未对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给出明确态度,这无疑给原本错综的问题又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本文从字体独创性的判断要素及单字与字库、字库软件的关系等方面对中文单字、字体及字体字库著作权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论述。
保护形态各不相同
事实上,字体、单字、字体字库三者紧密联系但并不相同。字体又称书体,是文字的风格式样,从形体结构系统的角度对文字符号系统所做的类型概括。字库是广泛用于计算机、网络及相关电子产品上外文字体、中文字体以及相关字符的电子文字字体集合库,是字体在数字化时代新的表现方式。我们不难发现,字体字库是一个含有相同特征的字体单字的集合,也就是说,字库是对同一字体单字的集合,而字体字库计算机软件是仅为一种计算机程序,是可以实现字库与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字库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对字体文件数据的整体复制和网络传播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但著作权保护的是字体文件的程序代码,而不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单字字体外观。
字体作品和字库软件明显不同,正如前面所说,字体是从形体结构系统的角度对文字符号系统所做的类型概括,字库软件是一种软件,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字体作品通过字体文稿、计算机屏幕或打印机输出稿件等形式固定和被感知;字库软件通过软盘、光盘等形式固定和被感知。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自然不同于字体,其著作权保护的是字库软件中的数据和程序代码。而即使字体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其保护的是字体形态、结构和风格设计的表达。二者在保护对象和表现形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是两种不同的著作权。
因此,单字、字库和字库软件之间的关系是单字是设计师逐个设计出来的,对于具备独创性的单字而言,每一个单字从理论上讲都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是美术作品的数字化形态。字库是将设计好的单字集合,转换为计算机代码、数据文件。字库软件是字体、字库的最终表现形式,一个字库软件光盘,内含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客体:单个的艺术字体和计算机程序。因此,单字、字库和字库软件,各自具有独立性。字库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并不排斥单字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对单字、字体、字体字库以及字库软件的保护仍然处于不断摸索和与时俱进的阶段,各国做法也各不相同。我国对计算机字库的字体进行整体性保护还是对其中的每个单字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具有独创性的字体一般被视为艺术作品而享有著作权,但美国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中规定,字体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字体单独列举为作品的一种。笔者注意到,在方正诉宝洁案中,主要是围绕单字、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有无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展开。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三个实质性要件:首先,应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感情;其次,应具有独创性;再次,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官认为,就汉字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沟通符号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将汉字字体赋予著作权保护无疑是对汉字本身功能的限制。但是不可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汉字字体的应用范围已不仅仅满足于其实用功能,更多地追求其艺术性功能和审美功能,特别是大量独具风格字体的出现使得字体的艺术性功能与实用性功能相脱离。而像倩体字这样的字体是由专业的设计人员在通用字体的基础上经过创作性劳动完成,或者未依附任何现有字体而仅依靠智力创作的新字体,表现形式具有个性和差异性,单字本身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当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就字库而言,在方正诉宝洁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在否定单字成为美术作品的同时,却认定字库整体成为美术作品,这一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从目前通行的字库来看,应当是各种单字字体的集合。它能否成为美术作品?笔者认为,单字可以成为美术作品,因为作者对每个字的线条或整体结构进行了艺术创作,使其具有独创性。脱离开单字字体的创作,只强调字库的整体风格,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是难以界定的。因此,字库要想成为作品,只能是由于所表现内容的需要,由构成美术作品的多个单字组成。单字不能认定为美术作品,字库整体的独特风格也就无从谈起。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具独创性的字体单字属于保护其字形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字库只是对同一字体单字的集合,可以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集合,笔者认为,其本身不具有可作品性,在实务中可以通过对其组成因素(单字)的保护而实现,不必要作为单独客体进行保护。当然,如果字库符合著作权法有关汇编作品的规定,有可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汇编只是一种根据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的形式,而不是作品的类型。通常说来,具有独创性的字体字库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需兼顾社会利益
有观点认为,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因此,对中文字体单字加以知识产权保护,会造成“字字要付费,家家交大钱”的垄断性局面,进而影响公众利益,不利于其传播。其实,字体可大体分为两大类:如果中文字体及单字为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楷书、隶书等通用字体,或者是在此通用字体基础上稍加变动而未进行创作性劳动,则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新作品予以保护,因此字体及其单字使用依法不能收费和无须缴费;相反,如果此类字体是在通用字体的基础上经过创作性劳动完成或者未依附任何现有字体而仅依靠智力创作的新字体,表现形式具有个性和差异性,应当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对其商业性使用理应依法进行合理收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激励创作的目的,才能达到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我国,与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同,字体设计行业是被长期忽视的知识产权盲区,这对我国字体产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据统计,我国现有200多种汉字字体,而日本却有2960多款汉字字体。我国字体产业的企业因为得不到应有的市场回报普遍生存困难,有的骨干企业已连续9年没有推出一款新字体,像方正电子这样的企业,都是用其他经营业务收入倒补贴字体字库业务的亏损。正如方正电子字库业务部副总经理黄学钧所说,方正之所以频频提起此类诉讼也是出于现实的考虑,方正诉宝洁的案件,不是一个企业的事,事关整个行业的兴衰。放眼邻国日本有2000多种字体,相比之下我们的字体产业由于盗版等问题的冲击已经落后了几十年,方正提起诉讼更多的是为了引起社会对字体产业的重视和保护。
从方正诉文星科技案到中易诉微软案,再到汉仪诉享联案,都在知识产权界产生了重要反响。尤其是方正与宝洁的诉讼案,不仅仅在法律界掀起轩然大波,而且更重要的是业内企业都在观望。甚至有人认为这次诉讼的成功与否,决定了中国字体设计行业未来的发展。但是终审法院的判决却回避了字库行业发展不得不面临的问题。笔者希望,不论是立法界还是司法界在不久的将来能给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为字体产业的发展提供确定而有利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