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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退出机制构架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8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767

商标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是我们也知道,商标有很多种等级,而驰名商标就是其中一种。为了更好的保障我们自身的利益,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商标的知识。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去学习一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构架吧。

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一)驰名商标的异化  

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相对于普通商标能得到特殊的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能得到跨类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能得到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然而,很多企业认定知名商标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侵权时的特殊保护,而是通过驰名商标获取巨大的宣传优势,驰名商标的认定动机被异化;对于地方政府,驰名商标的数量更是与政绩挂钩;对于法院,为了配合地方保护主义降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这导致企业热衷申请,政府鼓励申请,法院放行申请。一批批驰名商标被迅速认定,甚至很多知名度、声誉都不高的商标也通过种种手段而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在认定和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了异化,背离了其最初的价值和宗旨--保护商誉较高的商标。

据统计,截止到2010年2月,我国目前已有的驰名商标数量为2609件。辉煌的过去并不必然预示光明的未来,商标的商誉是动态变化的,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只能说明其此刻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不能保证其以后仍能维持较高的商誉。所以驰名商标是一次认定,本案有效,它案参考,不适合也不能被用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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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与驰名商标的撤销两者并不是等同关系,而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其内涵不仅包括驰名商标的撤销,还包括建立相关的行政部门、组建相关的行政队伍、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新法律法规的宣传等法律文化层面的构建等。  

驰名商标的撤销是驰名商标退出机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本文对驰名商标退出机制的探讨,将更多的集中在对驰名商标的撤销行为的研究。  

驰名商标退出机制是法定机关对那些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驰名商标,依照一定的程序,将其撤销的制度。商标中隐含的商誉,会随着企业的经营而有升有降,对于那些商誉下降到一定程度的驰名商标,就应该通过合理的退出机制将其撤销,从而保护驰名商标与高商誉的指向关系。但因为我国商标法律体系发育并不成熟和完善,并未建立驰名商标退出的相关制度。因此在我国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显示出较大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能够使驰名商标制度发挥其真正保护高商誉商标的作用,实现价值回归。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旨不在于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外再新创设一种特殊权利,而是在注册保护制度之外,另行对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声誉的特殊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退出机制能够通过合理的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撤销,使驰名商标制度能够真正保护商标背后蕴涵的良好声誉。  

其次,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能有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为驰名商标对消费者会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不符合标准的驰名商标将依靠虚高的商誉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这将极大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那些含有较高声誉并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利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三,建立驰名商标退出机制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由于司法程序相较行政程序有着高率效、低成本的优点,成为企业驰名商标认定的一条“捷径”。而司法途径又是被动认定,因此很多企业往往通过制造虚假诉讼来启动认定程序。一些企业伪造假证据、假事实,甚至串通法官一起造假,这严重危害了司法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而驰名商标退出机制会撤销因虚假诉讼而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可以有效遏制这种现象。

撤销驰名商标的事由与标准

(一)商标被撤销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载体,当商标被撤销,其承载的巨大的商誉和广告价值无法实现,则驰名商标也应该被撤销。有学者将商标的撤销分为注册商标不当的撤销和使用商标不当的撤销。当一个注册商标基于以上原因被商标局撤销,则相关机构也应该启动对该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  

(二)因虚假诉讼而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在驰名商标认定的过程中,因为司法认定相较于行政认定具有启动方便、效率高、成本低、容易操作等特点,许多商标所有人选择法院的司法认定。我国实行“被动认定、按需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只能在侵权诉讼中获得认定。很多企业制造假证据、假侵权、并通过虚假诉讼使法院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启动后,有些企业贿赂法官,得到自己的满意司法审判结果。对这类情况,一旦查明,必须启动退出机制将其撤销。  

(三)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商标对消费行为有直接的引导作用,商标权人应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1)发生影响商标声誉的重大质量责任  

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导致其商标所含经济价值显著下降。责任事故的等级必须达到重大等级,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影响恶劣,在消费者心中造成极不好的影响,形成恶评或者消费者排斥该品牌,并且最终导致其商标所含经济价值严重下降的后果。我国之前的“三鹿”商标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三鹿”商标在“三氯氰胺”事件之前也是驰名商标,但当其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之后,其商誉迅速下降甚至成为负数,对发生这样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要启动驰名商标退出机制。  

(2)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必须持续时间较长,短暂轻微的质量问题不影响该驰名商标的持续,因为任何生产厂商都不可避免的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残次品,如果相关企业及时调换有问题商品,或者妥善处理轻微质量事件,则不影响该企业的商誉。关于商品质量的优劣,应该以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标准。  

(四)市场占有率下降到一定程度  

市场占有率是市场上各个商家激烈竞争的结果,其比率大小可以反映一个企业实力,同时也可以反映该商标被相关公众的接受程度。而且市场占有率作为可以量化的数据,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其动态变动能反映商标蕴含的商誉的变动。考虑市场占有率主要应该考虑一下因素:产销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销售区域。当这些因素在一定时间内急剧下降,并下降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启动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