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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中商标法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852

咱们知道,“ 知识产权” 并不是简略的对于“知识”的“财产权”,而是对于市场竞赛和切割经济利益的工具。但竞赛要有规矩,不正当竞赛是不可取的;保护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保护根本原则的根底上进行;假如要对原则进行严重调整,有必要要有充分的理论根底。  

保护特定经济利益的法律手段包括行政管理、立法倾向性以及司法中的政策性考量等等。这些做法通常都能经得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检查,但有些时分,这些做法过于灵敏,以至于同根本原则相冲突,不得不致使咱们的留意了。

“散利痛”、“散列通”商标胶葛案

案子的根本进程是这么的:罗氏公司(Roche)与西南药业于1987年签定商标运用许可协议,答应后者在止痛药产品上运用其SARIDON注册商标及“散利痛”非注册商标;西南药业于1992年请求并于1993注册了“散列通”商标;罗氏于1996年请求并于2000年注册了“散利痛”商标。据此,罗氏公司以“通过诈骗手段获得注册”为由,向商标主管有些请求吊销“散列通”商标,而西南药业则以“产品通用称号”为由请求吊销“散利痛”商标。商标评定委员会别离驳回了两边的请求,保持了两个商标的注册。两边均上诉到法院,而法院通过一审、二审,确定西南药业的商标注册应予吊销,而地方药监有些的“药品名录”不能变成确定“药品通用称号”的法定根底。此案最终由最高法院重审,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保持了商评委的最初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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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审判机关的观念

1.商评委对于“散列通”商标的现实确定是片面而牵强的。

罗氏公司请求吊销西南药业“散列通”商标注册的理由是,该商标侵略其在先权力。商评委认为:“散列通”与“散利痛”文字构成存在显着差异,其文字意义及功效作用亦有显着差异,通常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同一商标。

罗氏公司具有英文SARIDON商标的注册,但未注册中文商标。“散利痛”毫无疑问,是SARIDON所对应的中文译音。尽人皆知,一个外文能够有很多种中文译音,意思能够附近,也能够不附近,也能够没有任何意义,但都是译音。比如Stalin,有斯大林、史达林、史太林等不一样译法;有些有固定译法,有些没有固定译法。在商标法律体系中,依照外文同等理论(Doctrineof Foreign Equivalent),商标的外文译文被认为是该商标的同等体,不管该译文是否为常见的译文。换句话说,“散利痛”和“散列通”均是SARIDON的同等译音译文,在中文言语里均没有特定的意义。因而,这三个商标应被视为同一个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就一样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简单致使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这一条规则并不是排挤非驰名商标、答应随意仿制、摹仿或翻译非驰名商标。准确的了解应该是:冒充别人商标是不正当竞赛做法,因而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在商标胶葛中,证实“冒充”是一个杂乱的举证进程,鉴于驰名商标广为大众所知,因而,冒充的片面成心和致使混杂的可能性是法定揣度的,也即是结论性的依据(除非有相反的依据证实不存在仿制、摹仿或翻译,或证实不是驰名商标)。

第十三条的立法意图在于对驰名商标采用简化的、相对比较低的举证责任规范,通过这种特别的保护,来保护驰名商标的利益。同理,仿制、摹仿或翻译别人商标的,都是不正当竞赛做法,只是在非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证实冒充的举证责任规范要更高一些。因而,第十三条并未给随意仿制、摹仿或翻译别人商标开绿灯,也并不意味着仿制、仿照或翻译别人商标能够获得注册或答应其运用。

其他国家如美国,则规则得更为详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检查攻略》(TMEP§1207.01 (b)(vi)对于“外文同等理论”)规则:“依照外文同等理论,外国文字与其同等英文字能够被视为简单形成混杂(如:BUENOS DIAS≈GOODM ORNING);对于文字的构造改动,该条规则, 假如改动的有些未改动商标的全体商业作用,也应视为简单形成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