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703
近年来,我国企业商标在他国遭到抢注的情况屡有发生。为了能够继续出口产品,我国企业不得不采取主动应对措施,对抢注商标进行异议或提出撤销。但此类案件往往由于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留存而导致失败。
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胜负成败完全取决于争议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随着我国在世界上经济地位的提升以及产品出口量的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产品为世界各国所熟知。但由于许多国内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权利的认识不足,往往给当地进口商或经销商以可乘之机。
根据多年从业经验,笔者认为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注意。注意留存与出口国经销商或潜在经销商的文件往来 在商标恶意注册案件中,由经销商或潜在经销商(此处指没有形成经销代销关系但与商标所有人有过接触的公司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占有相当的比例。这时,一旦发现抢注人为经销商或有过商业接触的公司或个人,是否能够提供抢注商标申请日前的双方商业往来文件,将决定案件成败。
因此,如果企业能够留意保存这方面证据,将较容易赢得此类案件。反之,如果没有保存相关证据,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放弃当地出口市场或者出价购买抢注人商标。注意保留在出口国的使用证据 由于国外并不禁止个人申请商标注册,近年来,海外商标抢注案件中抢注人的身份也逐渐复杂。抢注人由原来的经销商渐渐演变为经销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雇员,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直接证明在先申请人的恶意。
这时,对抗恶意抢注商标的另外一个关键要点是证明企业为该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这样,能够通过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以及为建立品牌信誉所做的努力就会帮助企业赢得争议案件。通常可以提供的使用证据包括国内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广告,销售合同,产品宣传册等。即使在以商标注册在先为原则的国家,这些证据也将使争议申请人取得有利地位。
另外,在企业商标本身显著性较弱的驳回复审案例中,能够提供最近3~5年企业在申请国对商标进行持续的广泛的使用会对证明商标显著性方面有很大帮助。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在遇到上述提到的商标争议或复审案件时,所涉及的证据材料组织是需要各部门之间配合才能完成的。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首先要自上而下注意相关材料的存档,另外,商标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与其他部门进行相关的交流,使得相关部门对上述材料有所重视。
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产生的材料应当进行整理,比如可以按照出口国来进行整理存档。这样,在以后任何国家发生商标争议或其他案件时,申请人均可以及时准确的提供证据材料。特别是涉及到严格期限的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复审案件,及时准确地提供证据材料显得尤为关键。 许多国内企业惧怕商标被抢注,一方面是考虑到商标争议案件的成本,另一方面实则是对自己能否提出足够的证据表示担心。
在笔者办案的过程中,曾经遇到多起商标抢注的异议案件,如果我们的企业作为异议人对抢注人提出异议并且提供了组织充分的证据材料,抢注人往往会迫于压力主动提出低价转让,虽然企业支付了费用购买商标,但从长远来看,这样赢得了时间同时也有效的收回了商标所有权。反之,如果国内企业在提出异议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时,抢注人的反应会大不相同,往往抢注人会坚持到底或者将商标定位于高价出让。如果企业能够在日常经营管理注意以上几点,将使自己在此类商标案件中处于有利地位,也将有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