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757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以错误信息吸引消费者眼球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利用法律的信誉升格商标等级,提升品牌诱惑力,进而误导消费者。这种违背市场诚实竞争原则的表现,理所当然地遭遇法律的排斥。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假冒注册商标,指的是自己没有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冒用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
2、冒充注册商标,一般存在三种情况:指已经开始商标注册申请,但还没有获得批准使用,就标注R开始使用该商标;或者该注册商标只允许在A商品使用,却在B商品上也使用;亦或根本没有开始注册该商标,就擅自使用。
二、两者的危害性质不同
1、假冒注册商标,属于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它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还会对该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性质比较严重。
2、冒充注册商标,属于一种欺瞒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也是轻视法律的严重违纪行为,但并未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影响。即便如此,性质同样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就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过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通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R和注。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来衡量。换句话说,冒充注册商标的表现,就是看当事人是否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打上了注册标记。这一点,甚至被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具有唯一性,即冒充注册商标的表现只有这么一种形式。其实不然,实践中不法分子冒充注册商标的表现具有多样性。从笔者在执法实践中得到的经验看,至少还有以下三种表现。
其一,在产品说明书上将未经注册或者尚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声明为注册商标。其表现又有两种形式:一是“声明方式”,即商标标识周围不标示注册标记,但产品说明书上却言之凿凿地声明商标是注册商标。笔者曾查处过一起冒牌农药案件,该农药生产商就在产品说明书上写着XXX已经商标局注册。
二是“警告语方式”,即虽然不标示注册标记也没有在产品说明书上声明是注册商标,但却在商标标识周围写上了醒目的警告语:“本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仿冒者必究!”这种冒充注册商标形式,笔者在执法中多次遇到过。
为什么说“声明方式”与“警告语方式”都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表现?盖因二者都具备了构成违法的主客观要件。先析前者。“声明方式”说白了就是一种明示。它比用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更直接也更直观,其具备冒充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是一目了然的,无需赘述。再析后者,“警告语方式”虽仅仅是一种暗示,但其传达的信息却是明确的,即我的商标是注册商标。因为在我国,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很清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说“本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仿冒者必究!”岂不等于把非注册商标说成是注册商标了?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是在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国家,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在商标标识周围写上“本商标具有商标专用权,仿冒者必究”的警告语是允许的。但在我国,这样做就违法了,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而非使用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其二,把自己注册的属于甲类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乙类商品上。比如商标局核准给当事人的注册商标是使用于第五类商品即药品的商标,但当事人却将其使用于其它类商品比如食品上了。一段来,这样的情形不少,又主要出现在保健食品上。笔者曾在一个月内发现了五起此类案件,违法当事人分别属于五个省区,说明这种违法表现具有普遍性。五个违法当事人,都存在把注册使用于人用药品的商标,使用于保健食品上。究其原因在于,当事人注册商标时本意是想将其作为人用药品商标使用的,没想到获得国家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很难,最后,因拿不到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只好将产品由“药字号”商品“降格”为“健字号”或“食字号”商品了,而注册商标获准的使用商品范围又没变更,只好明知故犯,张冠李戴。
将自己的属于甲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使用在乙类商品上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必备条件,即标示的商标性质信息有假。从后果上看具有危害性,一是必将误导消费者,第二也损害法律的尊严。所以是不允许的。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就把此种行为列为打击对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还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其三,外国企业只获得国际局的商标注册,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即注册不成功。易言之,就是商标在我国不能获得保护,却也打上了R。
所以把“其三”视为冒充注册商标,主要在于其反映的商标信息不真实。获得国际局认可的商标,只有在被我国确认之后,国际局的注册在我国才有效。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市场主体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有的人认为那是轻微违法,不必太过较真,言下之意就是大可放其一马。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对于违法,是有情节轻重或危害大小的区别不错,但如从凡违法必对法律的尊严造成不良影响,必然致使依法经营秩序受到冲击上看,违法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理应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