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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别近似商标的五个要素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804

日前,北京学问产权法院审理了一同由安徽新华教育开展有限公司提起的“新东方烹饪教育”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行政纠葛。该商标被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注册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新东方烹饪教育”与引证商标“新东方学校 NEW ORIENTAL SCHOOL”构成近似商标

该案触及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判别商标标识的近似问题。普通以为,假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拟,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的组合构造类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效劳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以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有特定联络,那么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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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别商标能否近似时,应着重把握5个要素:

一是普通留意力规范,即以具有普通学问和经历的相关公众施以普通留意力为规范。相关公众的留意力有高有低,应剔除认真慎重的较高留意力和粗枝大叶的较低留意力,以普通留意力为规范。

二是隔离比对,即让相关公众施以普通留意力分别察看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凭仗记忆中的大致印象比对两商标能否近似。相关公众在购置商品或效劳时普通不会现场同时比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所以应隔离比对从而得出商标能否近似的结论。

三是显著局部比拟,即比照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局部。商标可能由数个要素组成,相关公众在施以普通留意力的根底上,常常只能记住商标中最显著的局部,所以在判别商标近似时也应着重比拟显著局部。

四是整体察看比拟,即比对商标近似时应着重判别二者能否会在整体上给相关公众留下类似的映象,而非比拟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详细细节上的差别。

五是分离知名度比对。普通而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映象会较深,在判别申请商标与其能否近似时,应采取更宽松的判别规范。上述要素在判决商标能否近似时可依据案件详细状况穿插运用。

把上述要素应用到该案能够看出,申请商标系“新东方烹饪教育”,其中“烹饪教育”仅为该商标的效劳项目,显著性较弱,“新东方”应为申请商标的显著局部。而引证商标系“新东方学校 NEW ORIENTAL SCHOOL”,其中“学校”及其对应英文“SCHOOL”亦为引证商标的效劳项目,“新东方”及其对应英文“NEW ORIENTAL”为其显著局部。

在隔离比对的根底上,经过显著局部比拟能够看出,二者的显著局部均为“新东方”,而“烹饪教育”与“学校”显著性较弱,且词义存在穿插之处。从整体上看,两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外观方面均近似,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在施以普通留意力的根底上,难以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相辨别,容易形成混杂误认。此外,“新东方学校 NEW ORIENTAL SCHOOL”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关于判别商标能否近似应采取更为宽松的判别规范。综上所述,两商标曾经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