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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0日 07时10分    查看次数:1269

笔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与当前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实践,谈谈对企业商标的规范使用问题的几点思考。


商标不规范使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另一种是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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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主要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标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等。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主要表现为:在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虽已向商标注册机关提出了注册申请,但在未获核准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因未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被注销,或者因使用不当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未注册商标图样周围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符号、标注某些文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


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


1.使用注册商标时,尽可能使用并依法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增强公众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是否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使用注册标记,可以加深相关公众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与记忆,有利于凝聚与彰显品牌价值,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作为证据。笔者建议基层商标监管人员认真指导辖区的商标注册人尽可能使用注册标记。


2.严格按照核定注册的商标图样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避免出现冒充注册商标等商标违法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在指导企业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应注意商标图样要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注册的商标图样一致,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


(1)在使用注册商标图样时,如果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则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一致。在实务中,企业经常因包装设计的美观等原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的字体、图形外观(主要部分不变),或者只使用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这种情形涉嫌构成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或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会被执法机关查处。对于有上述情形的企业,可以建议其对改动的商标先不标注注册标记,然后根据企业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对改动的商标文字或图形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注册标记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如有他人注册在先的,还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是未使用注册标记的,如果有他人注册在先,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对此情形,应当建议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注册标记,再根据是否有在先权利等因素,及时提出注册申请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3.许可或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工商机关应及时指导企业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交备案申请,避免发生商标合同纠纷或商标侵权。


(1)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在全部或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可限定使用范围。


(2)被许可人应依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自已的企业名称与地址;且应在合同约定的且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


(3)及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提出备案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备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益。


4.工商机关引导企业全面了解商标使用的载体,对其商标的使用行为及时进行规范也十分必要。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上述载体通常表现为:(1)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商品附加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2)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出口报关单;(3)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牌、车体广告、在展览会或展销会上使用展厅、展位、印刷品及相关资料等;(4)服务商标的使用,还包括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装潢、招贴、菜单、价目表、挂号卡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也包括与服务联系的文件资料如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服务单据、提供服务的合同等。在上述载体上使用注册商标与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一样,也要注意规范使用。


5.工商机关应运用商标行政指导“三书”,及时提示企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违反《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


(1)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的商号权、在先的著作权等等);


(3)市场主体在使用而未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建议其尽快提出申请注册。提出注册申请正在审查中,此期间系未授权阶段,应建议其谨慎使用并及时跟踪审查进程。提出申请而未能注册的,因在先权利被驳回的,如没有复审,则放弃使用;因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而被驳回的,如没有复审,则放弃使用;因禁注条款(《商标法》第十一条)被驳回的,如果主要因缺乏显著性而企业又很喜欢的,可建议其通过大量使用产生显著性,进而获得注册,但这需要较长时间且存在不确定性。


6.工商机关应及时指导企业收集与固定商标使用的原始证据,以便维权时举证使用。企业在实施商标战略及商标专用权保护过程中,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十分重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认定材料,以及在商标侵权案件、商标确权案件中都需要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