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0日 07时10分 查看次数:1177
总体来讲我们认为第三种方案比较可行,该方案与国家关于零售批发行业的标准相一致,在统一管理过程中,也不会出现管理部门之间标准不一的混乱,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方案一: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和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两者之间互相不为类似;综合性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包括服装、食品级生活用品等各种商品的零售或批发,与商品项目不为类似;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按照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分类标准》分设不同群组,相互之间原则上不为类似;关于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原则上不判为类似,只有产生混淆、误认的,可通过异议、争议、诉讼等后续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首先,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和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是可行的。我们如果按照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分类标准》就可以清晰的将这些服务的项目进行划分,并且不至于出现重复和遗漏的现象。
其次,关于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是否判为类似应该把判断的权利交给市场,由市场来决定。根据我们多年的代理经验预测,—旦零售(批发)服务商标开始正式推开,各代理机构必定会积极通知商品生产企业加紧注册零售(批发)服务商标以防他人被抢注,大多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都会认同。即便部分生产型企业没有得到这方面的信息,一旦认为对方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同样可以像传统一样用异议、争议、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这和惯例的品牌保护的操作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在生产型企业积极参与零售(批发)服务商标注册之后,异议、争议、诉讼的发生率并不会随着此类商标的推开而剧烈增加,达到不可控的局面。但是,此方案中关于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是否判为类似的标准无明确要求,可能出现不同环节的判断标准不一致的混乱情况。
方案二: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的零售(批发)服务和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两者之间不为类似;综合性的零售(批发)服务不与任何商品项目判类似;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需注明具体的商品名称,且该服务项目与其所销售的产品构成类似项目,同时借鉴商品类似标准对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眼务之间进行类似判定。
此方案中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需注明具体的商品名称,如果每一种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都需要申请一次商标,很多企业可能需要在同一个类别同一个群组申请许多件商标,这会大大增加企业的商标申请成本,损害商标申请者的利益,同时增加商标审查工作量。
其次,如果每一件单一商品的零售(批发)服务商标的注册申请都要与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交叉检索会大大增加商标局审理的工作量,降低商标局审理的审理速度:如前所述,发生权利纠纷的商标在所有申请注册的商标总量中只占一小部分,不能因为惧怕发生权利冲突而使得每件商标的审理速度都受到巨大的影响。即便发生权利冲突,商标局异议处、商评委、有关司法机构都是有足够能力解决的。综上所述,方案二存在较多实际操作的问题,可行性不佳。
方案三: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和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两者之间不为类似;综合性的零售(批发)服务不与所销售的商品项目判类似;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按照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分类标准》分设不同群组,共划分9组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各小组之间不为类似;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判为类似。
此方案综合了方案一、二的利弊和操作性的因素,为相对较为符合我国目前零售(批发)行业特点的可行性方案。
首先,本方案将零售批发服务分为综合性商品零售 (批发)服务两类,这很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的零售批发行业大体是以综合卖场和专卖店构成,二者在经营模式上迥异,区别明显。综合性便利店可算作前者,而普遍存在前店后厂厂家直营店就可以算作后者。不同申请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注册相适应的商标,相互间互不干扰,充分尊重了申请主体的差异。
其次,综合性零售(批发)服务不与所销售的商品判类似能很好地避免商场、超市、便利店山现需重复多次申请同—商标的尴尬。假设按照前两种方案的方式,这些企业商标注册成本太高,不利于保护这些行业企业的利益,也会出现由于每一件服务商标都要与产品商标间进行交叉检索的严重影响审查速度和质量的状况。
再次,本方案按照统计局制定的《批发和零售业行业分类标准》分设不同群组,9个群组间互不类似也现实可行的。商标的近似与否根本是看其相关受众是否会发生混淆误认。从事不同特定产品经销的企业大多具有不同的背景,消费群体业不重复,接收商标信息的相关公众也不同,确实不宜判定为类似。特定商品零售(批发)服务与其所销售产品之间判为类似也符合情理,因为其相关公众有重复的现象。另外,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依靠统计局的标准能够较为迅速地作出是否类似的判断,不会增加太多审查的负担。
最后,本方案能够有效防止零售(批发)商标确立后异议、争议、诉讼案件膨胀的问题。本方案中综合******商标与特定产品服务商标之间、特定批发(零售)服务与其销售的产品间是否类似的判定标准已经十分明确,较易拿捏,不容易导致申请人的误解。大型企业通过在相关群组注册商标就可以很好地保护品牌,不容易导致恶性抢注现象的发生。防止了市场操作和后期法律救济的混乱。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第三种方案最优,可操作性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