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02时09分 查看次数:90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的独立人格不断增强,商号越来越被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重视,但对商号权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现行法律规定对商号权的保护也存在许多问题。
江西省兴国县发生一起使用“红军”二字作店名引发的名称权纠纷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结果令双方当事人感到意外。
“红军”名称起冲突地处赣南的兴国,是名副其实的“红军县”。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兴国作为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辖区(苏区)之一,与红军有着深厚紧密的联系。兴国还是红军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反围剿的主战场,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都曾在兴国工作和战斗过。2001年6月,兴国本地人李国娟在县城交通大道边开办了“红军饭店”,并将“红军”登记注册为字号。这个饭店的经营范围和方式是提供饮食、住宿和服务。凭借良好的服务和“红军”招牌,“红军饭店”生意相当不错。2003年9月,兴国县城的红军路上又开了一家店铺,名为“红军大酒店”,经营项目与李国娟基本相同。
“红军大酒店”是李建所开,但店名一直没有得到县工商局的核准登记和许可使用。李国娟多次对李建的酒店名提出异议,要求有关部门处理,都没有结果。2005年10月,遂向兴国县法院起诉,状告李建侵犯自己的名称权。兴国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而使用“红军大酒店”这一名称,从事与原告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内相同的饮食、住宿、服务,既字号相近,且已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字号专用权,应当停止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 “红军大酒店”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审判令双方不得使用“红军”名称李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赣州市中院。赣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红军”作为专用名词,不能作为饭店或酒店的字号,撤销了兴 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国娟的诉讼请求,并向兴国县工商局发出司法建议,就其核准的李国娟使用“红军”二字作饭店名进行依法处理。赣州中院认为,“红军”一词具有革命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作用,属专用名词,依法不能作企业名称使用,故被上诉人饭店所使用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 受法律保护。同理,上诉人使用“红军”一词作为其酒店的字号也违反了相关规定,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审期间,赣州中院就“红军”一词能否作为企业名称登 记向赣州市工商局征询意见。赣州市工商局致函答复称:“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武装,后俗称为‘红军’,具有革命历 史意义和社会影响作用,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确属专用名词,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判定为‘红 军’不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应该通知相关单位到原登记注册机构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工作。”
企业名称注册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红军”成为字号在商业行为中出 现,如果服务质量等方面出现问题,势必影响“红军”的形象,所以从原则上讲“红军‘这个词不应被作为字号核准登记。法律规定一般商品通用名 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法律里没有专有名词的说法,也没有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但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损于国家、社 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红军”一词作为中国革命和中国工农红军的象征,使用为企业名称确实有不妥之处,法院可以以其影响社会公共 利益为由禁止使用。所以对于这样一些专用名 词的注册一定要谨慎,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字号获准登记注册,并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