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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程序应当如何正确代理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821

商标事务是法律和专业性较强的事务。企业或有关人员通过委托专业人士办理商标事务,可以避免过多的分散其主要精力。而作为从事商标代理的专业人士,应当熟悉和掌握商标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各项程序和商标局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尽心尽力地为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一、商标异议申请或答辩委托书的填写内容

1、委托人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如委托人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2、代理组织名称。

3、代理内容和权限。

4、代理委托书的签定时间。

5、委托人的签字,委托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委托人章戳。

二、商标异议申请或答辩委托书的填写要求和常见问题

1、代理内容:即填写委托代理组织代理**商标的**事宜中,**商标指的是该异议案中的被异议商标,而非其他商标; 代理权限:就是代理委托书中所列具体事宜,在商标异议申请中代理权限为“商标异议申请”,在商标异议答辩中代理权限为“商标异议答辩”。

2、代理委托书应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复印件,委托人须重新签字或加盖其章戳,如果只提交了复印件,且委托人未重新签字或盖章戳,则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委托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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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书应有时效性。商标异议申请委托书签定时间不应早于该异议案件中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日期,也不应晚于该代理委托书递交至商标局的日期。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4、异议申请人或异议答辩人作为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字与章戳,须与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完全相同,且必须与其相对应的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申请人或异议答辩书中的异议答辩人名称一致。

5、除以上注意事项外,其余内容均须填写准确。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和被异议后答辩的代理关系

由于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由他人提出而进入的一个程序,因此,商标局受理异议申请后将异议书的副本和答辩通知发送给被异议商标在注册申请时的代理组织,由该代理组织通知被异议人进行答辩。

被异议人在接到答辩通知书后,可以选择直接向商标局递交答辩书,可以委托原注册申请时的代理组织答辩,也可以委托另外的代理组织答辩。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答辩的,无论是原注册申请的代理还是其他代理组织,都须重新签暑代理委托书。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商标异议答辩中应当委托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商标异议程序结束,被异议商标能否注册就回到商标注册程序中。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将注册证发给注册申请的代理组织。

四、商标异议程序中变更代理人(组织)问题

1、商标异议过程中,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新的商标异议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2)由委托人签署的解除与原代理人的委托关系的声明。

(3)原异议申请的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4)变更代理人的材料可以作为补充材料提交。

2、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正式向商标局提出办理变更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手续,并向异议裁定处提交相应的说明和变更代理人申请书的复印件。

(2)如果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中未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人;如果被异议人在该异议案中已按规定答辩,则该异议案裁定书的主送者将视异议答辩的委托代理情况而定。

3、商标异议程序中,被异议人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交变更商标异议答辩代理人申请书,该申请书须有被异议人(答辩人)签字或盖章,以及变更后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提交新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即提交委托变更后的代理人代理商标异议答辩事宜的委托书。

(3)原异议答辩的代理人不再是该异议案件裁定书的主送者,该裁定书将主送给变更后的代理人。

4、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终止其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有关法律文件的送达。

5、同一商标代理组织在同一异议案中,不得同时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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