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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经营时代的商标战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832

商标作为互联网上用于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显著标志。被公认为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知识产权。许多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以及知名企业,对商标高度重视,有些企业甚至设有专门的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保护。然而有些企业早前并没有意识到商标在市场上的份量,不能及时对自己企业的商标进行保护,因此造成了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标准往往只有一个简单的理由——品牌,而做好品牌的第一步,是要为产品量身定制一个叫得响的“商标”,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与众不同的“名字”,然而就是这个“名字”,若想取得好而又不被侵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稍有不慎还可能引发一场场商标战。

曾经关于iPhone5上市的时间,一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何大家对它情有独钟,原因就在于它是独一无二的“苹果”,品牌的魅力使得这个手机在消费者心中不仅仅只是手机,更是一种身份的认同和品位的标志。 时下,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标准,往往只有一个单一却坚定的理由——品牌,精明的商家也常常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依赖和忠诚度大做文章。可以说,在品牌经营的时代,谁握有让消费者认可的品牌,谁就握住了大半的市场占有率,而后如果能在产品质量上下足功夫,那么市场对它而言则将是一片大好。

而做好品牌的第一步,则是要为产品量身定制一个叫得响的“商标”,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与众不同的“名字”,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产品。然而,就是这个“名字”,若想取得好而又不被侵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稍有不慎还有可能引发一场场商标之战。近似VS不近似 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下发裁定书,核准了红苹果的商标注册。因为在前一年,也就是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苹果公司和红苹果公司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异议主张,支持红苹果公司的商标注册。

2012年8月,红苹果公司商标部的吕小姐告诉记者,“商标裁定书已经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应该也将很快拿到”。在吕小姐向记者展示的裁定书里,赫然写着“本案中,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与第167364号图形商标标识近似,使用商品近似。但被异议商标自2001年9月24日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开始到2010年5月4日我委作出商评字第08912号裁定为止,经历了近10年,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大量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起到了商标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2年9月,记者再次向红苹果公司询问时,商标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没有意外,商标证最快在本月就能拿到。而谈到公司对于商标的保护时,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也将扩大商标保护的类别,同时还申请了中英文双重保护。 另外据透露,目前苹果公司并未对此案提出行政诉讼。

至此,红苹果公司和苹果公司之间关于商标的纷争,算是告一段落。而这场并不为世人所熟知的商标纠纷,至今算来已经持续了十年之久。 2001年9 月,红苹果公司的前身杭州视博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1984058号图形商标。这个看起来像一个由镂空的苹果皮组成的红苹果,是公司法人代表王伟平在创建公司之初,请专门的广告设计公司设计的。后来在2005年的时候,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2006年因公司更名,这个商标归属变更为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

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该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002年11月这个商标公告按照程序进入公告期。因为《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若无异议的,就可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在3个月后核准这个图形商标。

但红苹果公司没有想到,在商标公告期内,苹果公司对这个商标提出了异议。苹果公司提出的理由是红苹果商标图案与苹果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苹果”图形商标非常近似,属于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2003年2 月,在接到苹果公司异议通知后,红苹果公司针对苹果公司的异议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补充材料进行异议答辩,主张红苹果公司和苹果公司在产品涉及领域存在明显不同。 因为在红苹果公司的网站上显示着该公司主营产品为安防监控类产品,包括矩阵控制系统、高速球等,而苹果公司主营的产品则为电脑和手机等电子数码产品。 据此,红苹果公司认为,二者无论在产品特点、功能、使用人群、销售渠道上都有着天壤之别,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在公众中并不会构成混淆。 而关于商标图形,红苹果公司认为两者在图形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他们在提交的材料中写道,苹果公司的图形以一个单色实体并有一个缺口的图案构成,而红苹果公司的图形则由明暗线条交错组成,类似于苹果皮,两者在构图的手法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视觉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那么,这个由苹果皮组成的镂空“红苹果”究竟和苹果公司那个知名度颇高的缺口“苹果”是不是近似商标呢? 2007年8月,商标局认为红苹果公司的图形商标与苹果公司的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苹果公司所称抄袭摹仿证据不足,核准了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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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回合中,红苹果公司不近似的理由得到了商标局的支持。而从2002年被提异议开始,红苹果公司为了获得这个图形商标的合法使用,已经花费了5年的时间,在这期间红苹果公司获得多项荣誉。 而就在同一年,苹果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决,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要求撤销商标局作出的核准注册的裁定,并且着重声明苹果图形已被苹果公司在先注册,红苹果公司的图形商标如果继续使用会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 2010年5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个结果让红苹果公司难以接受。因为据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公司为将这个品牌培育起来,付出了很多,做了很多推广工作,“特别是在保护创意方面,花费了很多心血”。因此在2010 年6月,红苹果公司向商评委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案。

2011年5 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6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在这份判决书中写着:经整体比对可知,二者在绘图风格、构图要素、设计手法均较为接近,导致两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整体上区别并不明显。被告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结论正确。 可以说,在这场行政诉讼中,红苹果公司又一次败下阵来。或许是红苹果公司投入了太多的心血,不甘心放弃,或许是因为浙江人与生俱来的不服输精神发挥了作用,红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 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异议主张,支持红苹果图形标志在第 9类闭路电视监视器的商标注册,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市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写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后,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大量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起到了商标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原审判决及第08912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及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据未予足够考虑,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在两家公司经历了“有胜有负”的十年纠缠后,红苹果公司等来了商评委核准注册的裁定。而记者在联系苹果公司询问是否会申请再审时,并未得到回应。 据代理此案的北京融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之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科峰分析,“如果苹果公司再不服,按照程序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时间是两年之内。但我们国家是两审终审制,再审申请不一定能立案,因此这个案件苹果公司再打的可能性就不太大了,他再扳回这个局面就很不容易了。” 作为一位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王科峰表示,“这个商标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因为它涉及了商标申请注册的全过程,包括商标申请、异议、评审、诉讼等程序”。 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而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也就是说,对于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并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最多5个月就应该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而这场商标争议,从始至终,持续了十年。而且经历了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市高院等多个部门的裁定和审判,在不同执法人员的仁者见仁的裁量下,近似与不近似一次次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点,使得本案结果在进行当中曲折难料。 假设当年,如果苹果公司没有提异议或者红苹果公司放弃这个商标,就不会有这样一场纠缠十年之久的案例。为何这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不肯放过这个“镂空的苹果皮”呢?据红苹果公司的员工推测,也许是“苹果公司以前吃过亏,所以会比较重视这方面的保护”。 不仅如此,近些年来,苹果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似乎总是官司不断。在国内,有他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在国外,苹果公司也在和其他公司“死磕”。

目前被媒体报道的有苹果和三星、HTC等企业之间的官司,而他们的争议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专利,目前所涉及到的纠纷波及十多个国家,已经打了二十多场官司。 苹果公司究竟怎么了,为什么会如此钟情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攻城掠地? 或许我们可以从法律界对商标的一个共识中窥见端倪。目前的一个普遍认识是,商标是企业在价值上可以量化的重要无形资产。对商标进行保护,就是保护企业的这部分无形资产不大量流失或者缩水。

法律通过对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可能。商标不仅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而且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载体。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一些驰名商标已经形成了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标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 这样一笔难以估价却又不菲的财产,怎么能让苹果公司不心动? 同样,对于红苹果公司来说,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给提供的一份材料中,记者看到,仅从2000年到2005年,红苹果公司参加的展会次数就达到23次,花费金额达到135万多元。

不仅如此,该公司也做了大量的媒体广告来推广红苹果系列产品,记者粗略估算了一下每年的广告投入,将近40万元。一旦这个商标不能注册,红苹果公司之前付出的心血和花费将付之东流。 商场如战场,一切都在围绕利益而战。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杨延超在《知识产权要从法律维权走向资本运营》中所写,“不是权利而是利益成为知识产权纷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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