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797
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在复审中陈述不服国家商标局驳回决定的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05年2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了“金洲黑”商标,指定使用在31类“活动物、供展览用动物、活家禽、甲壳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孵化蛋(已受精)、活鱼、海参(活的)、虾(活)、种家禽”等商品上。 经过审查,商标局将该商标驳回,其核驳理由是:“金洲黑”为貂的品种名称,直接表示了本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申请人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递交了复审申请。
申请人认为,“金洲黑”标准水貂是申请人下属企业自1988年即开始研究、历时11年培育的水貂优良新品种,该品种的育种工作从我国养貂生产实际出发,以高产、优质、低耗、高效、适应性强为目标,以美国标准水貂为父本,以丹麦标准水貂为母本,采用杂交育种的方法,经过组建基础群,杂交创新,横交固定,扩群提高4个阶段,并通过严格的选种选配,重视幼貂的培育,改善饲养管理,加强卫生防疫等综合技术措施而实现的。
“金洲黑”水貂新品种体形硕大、毛色深黑、背腹毛色一致、下颌无白斑、全身无杂毛、毛绒品质好、生长发育快、繁殖力高、适应性强、遗传性能稳定。群平均产仔近5头。“金洲黑”貂皮是制作高档裘皮的上乘原料,貂心、貂鞭、貂油等是制作各种药品和化妆品的珍贵配料。 申请人指出,申请人多年来的心血成果也获得了诸多殊荣。1999年,“金洲黑”牌标准水貂育种项目获得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进步成果一等奖。
2000年,农业部认定申请人企业总经理张志明为“金洲黑”牌标准水貂的主要培育人。2003年,“金洲黑”牌标准水貂快速繁育和推广项目获得科技部80万元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无疑,申请人“金洲黑”水貂动物产品以其优良的品种质量在人工饲养动物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认为,“金洲黑”作为申请人科技成果的结晶,凝聚了申请人全部的心血。该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己产品特点和企业名称所创立的臆造词汇,根本不是水貂产品的一种通用名称。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经申请人精心设计后,2005年,申请人将“金洲黑+jinzhou black”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理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为证明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农学会特产学会出具的“金洲黑”商标并非貂的品种名称和行业内商品通用名称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公司简介及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商评委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金洲黑”及其英文“JINZHOU BLACK”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26号)农业部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颁发目录(200001)中的认定结果,金州黑色标准水貂为水貂新品种;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农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122页)中对水貂一词的解释,具有黑褐色貂品的貂习称标准貂。申请商标与水貂品种文字构成、呼叫近似,使用在指定的“活动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之识别为水貂品种的简称,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反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复审商标予以驳回。
案件分析 从本案的“金洲黑”商标演化为水貂通用名称,到优盘、阿司匹林之争,再到雪花商标与雪花粉的争辩,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纠纷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为每一起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纠纷案件都不仅仅只关系到涉案企业的利益,而是影响着这一行业内每一家企业的发展。 商标通用名称化,是一种间接削弱商标显著性的方式。
这种淡化的最终后果是使消费者将该驰名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误认为是该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使得该商标彻底丧失其显著性与识别力。这种情形在新开发产品上市的时候最为常见。新产品的生产者往往会给新产品创造一个颇具创意的名称,并将该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这种做法固然具有便利的广告宣传效应,但由于在使用过程中未区分商标与商品的名称,很容易使消费者与其他的经营者将其认为是商品名称而非商标。
如阿司匹林和优盘,再如本案的金洲黑。有的生产者在推出新产品时,虽然没有将商标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但由于新产品的名称过于冗长或十分拗口,消费者很难记忆和接受,而商标的含义或读音又体现了产品的某些特性,于是,久而久之,新产品的商标就被消费者当成商品名称来指代。这经常会出现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产品上,如电子、化工等产品。“FREON”(氟里昂)商标就曾经被当作一种致冷剂的通用名称,这也是化工产品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另外,媒体宣传对商标显著性的消长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些商标由于媒体宣传不当,本来是属于自己的商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后却成了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例如,“Jeep”是美国克莱斯勒汽车的商标,在中国就曾一度成为越野车的通用名称,甚至“Jeep”被有些字典解释为“一种适用于越野用行使的小型汽车”。不过,媒体宣传对商标的显著性是起到了强化作用还是弱化作用,关键还是看商家如何来把握媒体的作用。如日本松下电器公司在其广告中就强调了“National”和“Panasonic”均是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驳回后,商标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如果商标驳回为绝对驳回理由,不建议申请驳回复审;如果商标驳回为相对驳回,建议您及时咨询有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律师,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就商标是否近似作出判断,从而决定是否申请驳回复审。”李年通表示,“我们的意见是,申请驳回复审,就具有成功取得商标注册的机会,即使复审并未成功,申请人仍然有权在复审期间(一般为一年半至两年期间)继续使用TM标志。但是,如果放弃复审申请,商标申请将归于无效。即便重新申请,也面临两—三年的时间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