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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法律解决模式分析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09时09分    查看次数:783

 尽管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及人民法院对上述商标的注册均做出了一定的处理,但如何从法理上来分析并解决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名人姓名权的保护问题,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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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若干案件评析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人以“金喜膳Jinxishan及图形”、“留得华”、“泻停封”、“膨立圆”等名人姓名的谐音来作为商标注册,有的被商标局核准,而有的遭到了驳回。下面首先介绍一下案例的情况。 2001年10月,成都金宫味业食品公司打算在鞋类商品上注册“金喜膳Jinxishan及图形”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遭驳回,该公司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注册的商标与韩国明星金喜善的中文译名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金宫味业公司仍不服,于2004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庭上,金宫味业公司提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与韩国明星“金喜善”的中文译名有些近似,但“金喜膳”三个字本身并不是任何不良思想或不良事物的表示,申请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并不会对金喜善本人的声誉造成任何影响。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出,原告将商标中的“膳”字表现为左右两种不同的颜色,突出了“善”字,易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中的“金喜膳”误读为“金喜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说法,认为将“膳”表现为左右两个不同色阶的部分,突出了“善”字,还以美女侧面图形进一步加强消费者的相关联想,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公司与金喜善有某种联系,从而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如果单从姓名权制度来保护名人的利益,对于已故名人的利益往往显得过于苍白。如果单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往往又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难题。所以,一方面我们应当将上述两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而对名人的姓名权给予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积极从制度上创设一种诸如形象权这样的制度来保护名人姓名的商业化利用,通过制度的完善来恰当地保护名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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