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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许可备案应该如何正确申请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725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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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途径

报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二、书件格式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三、申请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二)提交申请书件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直接提交备案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备案书件报送商标局。

(三)缴纳规费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费为300元人民币。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四、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