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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种类型声音商标可获版权维护?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3时09分    查看次数:806

商标版权化是近年来商标维护理论中采用得越来越多的一种新战略。所谓商标版权化,是指商标纠葛中权益人在主张商标权的同时还主张商标标识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从而使本人的商标取得更为全面的维护。关于商标版权化的维护思绪,不少学者忧心忡忡,以为这会招致对商标的反复维护和过度维护。那么,这种双重维护能否过度,能否合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后,声音也能够注册成商标,声音商标能否取得版权维护?

笔者以为,商标版权化确实属于双重维护,但这种维护是合理的。不同类型的学问产权各有其不同的客体,互相之间并无穿插。比方,就一张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标贴而言,外观设计维护的是带有相同或近似的图案和文字组合的标贴产品设计;著作权维护的是图案线条和文字组合所构成的笼统作品;商标法维护的是图案和文字构成的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性关系(而非商标标识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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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看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维护客体是泾渭清楚的。虽然由于权益客体载体的复合性,招致在同一权益客体载体(标贴)上可能同时并存两种以上类型的学问产权,但必需看到,除了外观设计具有必需与产品分离因此与标贴自身严密分离之外,作品和商标与载体的关系都较为松懈,载体仅仅起到展现的作用,换言之,应该将作品和商标了解为脱离了产品载体而存在的笼统的图文组合。既然权益是基于不同的客体而产生,就不存在对权益的反复维护问题。

因而,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维护,却不是反复维护或者过度维护。新商标法施行后,声音商标是指应用声响、单音组成的音阶或者音符组成的乐曲、音乐作为标识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效劳的商标。声音能够是音乐声音,也可是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能够是特地创作的,也能够取自现有乐谱;非音乐声音能够是创作的,也能够是直接复制自然界的声音。依照前文所述,声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品种同样适用版权化的维护形式。那么,声音商标的标识——声音,要取得版权维护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笔者以为,依照声音的不同品种,可做两种情形停止辨别。

其一,关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首创性的标识能够取得版权法维护。音乐声音,是指包含一定节拍和和声的旋律,显然,只需这段旋律满足首创性的请求,由其构成的音乐声音自然构成作品。固然看起来,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宽广,但是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在度却并非如此令人称心。这是由于,人的乐感和对特定旋律、节拍的偏好是特定的。调查一下那些喜闻乐见的经典盛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爱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招致了两种现象:

第一,音乐创作上有认识地趋同。例如,在西方创作中,通常有两个八度音域并持续三分钟,连续七音高在盛行音乐中也很常见;

第二,音乐上无认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由于潜认识的记忆而将别人有首创性的旋律、节拍当成本人的灵感而参加到作品中。正因如此,音乐作品的首创性和侵权断定相当艰难。笔者以为,思索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判别其首创性时一方面不能过于简单,要有根本的旋律表达,另一方面要思索其与已有音乐作品特别是经典盛行音乐作品的类似性水平,特别是已有音乐作品的高潮局部和灵魂局部,假如对公众熟稔的段落停止了剽窃,即便只要几个小节,也足以推翻其首创性。

其二,关于非音乐声音商标,普通不受版权维护。非声音商标,指的是不具有规律性的节拍或者旋律的声音,包括自然声音,也包括人工合成的声音,如米高扬公司电影片头的狮子吼、QQ的上线声等。相较音乐商标,非音乐商标普通持续时间较短,由于音符过少,就好像作品标题一样很难独立表达一个完好的构思或到达必要的创作高度。

正由于这一缘由,非音乐的声音商标只要分离音视频或其他媒体才干作为独立作品或录音制品遭到版权法维护。因而,除了少数非音效素材(普通用于影视作品的配音,包含了设计、录音、交换、配音、混音等多项首创性的创作内容),大多数的非音乐声音难以进入版权范畴而得到版权法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