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4时09分 查看次数:1070
【案情】
关某系“老麻”文字商标的权益人。2011年,关某向蒋某出具的受权拜托书载明:受权蒋某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独占运用“老麻”注册商标,并能够本人的名义停止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等。2012年6月13日,被告蒋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的监视下,获取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网站“www.老麻抄手.cn”截图32张,该网站系2012年4月12日备案的网站。网站上显现,在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店的招牌、老麻系列菜单、特许人备案公告表特许品牌、突出渝记的“渝记老麻抄手”中,运用了“老麻抄手”和“老麻”字样。蒋某遂向法院起诉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被告中止运用带有“老麻”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评析】
在餐饮行业,以所运营的饮食称号作为效劳标志或店招是惯例,其取名常常依据饮食口味、烹饪办法以及当地习俗而定,固有显著性不强。但一些称号经过特定运营者作为效劳标志长期运用并产生知名度后,便能够注册为商标而遭到法律维护,不过权益人无权制止别人在原有含义范围内停止合理运用。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叙说性商标的禁用权应遭到合理运用的限制。“老麻”本是东北地域形容食品麻味很重的方言词汇,固有显著性较弱。权益人将“老麻”注册在餐馆效劳类别并作为店招长期独占运用,产生了第二含义。
“老麻”经过权益人注册和运用在餐馆效劳类别上,从原来形容食品口味的公共范畴转入到辨别餐馆效劳提供者的私有范畴,其专用权应遭到法律维护。但商标权人的权益应遭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制止别人在原有意义上运用商标,否则其他竞争者向消费者传达其商品或效劳的信息的途径将遭到限制,障碍了公平竞争,不契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本案中,被告无权制止被告在形容食品口味的原有含义范围内运用“老麻”商标,即当被告运用“老麻”的本意以形容食品麻味水平很重时,权益人不得制止。
第二,商标合理运用的司法断定。商标的合理运用要契合三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的运用属于描绘性的运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运用,不是为了区别产品或效劳的来源,而是为了传达其商品或效劳的信息;
二是行为人的运用应属于好心的运用,运用的目的在于描绘本人产品或效劳的质量和特征,而不是为了使消费者形成混杂或误认;
三是行为人的运用方式应属合理,行为人不能突出运用注册商标。例如,加大或加粗字体都属于突出运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容易惹起消费者混杂,不属于合理运用。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站的菜单系列中运用“老麻抄手”作为食品称号,不是作为商标或者效劳性标志运用时就属于对商标的合理运用。
第三,网络环境下运用商标的限制。由于网络宣传不同于在商品和效劳中直接运用别人注册商标,因此更应当以网络宣传行为能否容易形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效劳的来源产生混杂、能否借用别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为本人谋取不合理利益,或者能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损伤作为侵权断定规范。详细来说,网络环境下对运用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一要思索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
二要对宣传中的情形停止剖析,能否在运用别人商标的方式、时间等方面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杂商品或者效劳的来源,或者误认商品、效劳的提供者存在特殊的关系。固然“老麻抄手”作为食品称号运用不进犯“老麻”效劳商标的专用权,但被告经过网络宣传“老麻抄手”的餐馆店招和特许运营项目则属于不当运用食品称号的行为。如不遏止,必然招致“老麻”作为餐馆效劳商标逐步丧失其显著性和辨认功用,最终退化为通用称号。因而,被告在网络宣传中不当运用“老麻抄手”称号的行为进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运用“老麻抄手”的相关方式能否构成对餐馆效劳类商标的合理运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被告所运用的“老麻抄手”、“渝记老麻抄手”等属于对食品称号的合理运用,不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以为,被告运用“老麻抄手”的行为应分别予以看待。当“老麻抄手”单作为食品称号时系在形容食品口味,属于在原有含义范围内的合理运用,但被告经过网络宣传“老麻抄手”的餐馆店招和特许运营项目则不属于合理运用,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第四,关于侵权义务的承当方式。学问产权作为具有人身权和财富权双重性质的民事权益,在发作侵权损伤赔偿时,必然存在财富义务和非财富义务的适用问题。鉴于学问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性,有时非财富义务的适用关于遏止侵权行为更为实践而有效。
在商标侵权纠葛中,非财富义务的适用应当依据法律规则、案件的实践状况和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来肯定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假如适用中止损害,那么判决中止侵权的内容应当是详细的,而不应是笼统判决中止侵权,应当判决被告中止某详细行为,才干有效地遏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本案中,被告的详细侵权行为是运用相关地网站域名,并将其加盟店运用“老麻抄手”作为餐馆店招的图片放置于其网站中“店面装修”栏目下停止宣传推行,法院判决书主文中必需予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