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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的修改探讨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0时09分    查看次数:826

首先,有意抢注者将不予注册。以后将再不会出现“中央一套”“泻停封”之类的恶搞,恶意抢注或许消失,甚至我们也可以期待傍名牌的现象有所遏止。因为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其次,新增了企业字号、网络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规范。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明确列为商标侵权行为。此外,还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也明确列入商标侵权行为之中。可见以前很多纠缠不休的商标与域名纠纷,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都可以据这条迎刃而解了。商标同时也树立了绝对的权威,要想在法律上或得最全面的保护,企业必须先注册商标。再次,异议不能随便提了,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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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周期长,很大程度上与异议相关,因为很多恶意异议导致注册人迟迟不能拿到注册证,并且要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限定了异议人的资质,即只有对商标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从而保证了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此外,为了提高效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有的异议复审程序,异议人可直接向商评委提交申请,还将现有的行政、司法四审程序改为三审。多次侵权罚款将至100万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机关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明确目前备受关注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我们以前都知道,侵犯商标权时对侵权人的罚款往往抵不上他的收益,很多侵权人罚款之后,他又换个地方继续做,因此商标侵权屡禁不止。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有利于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据悉,按照日程表,目前该草案已进入最后审核阶段,今年年底前将会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核。综上所述,专家分析新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确立了商标的法律地位,加大了商标保护力度。并且计划扼制商标抢注,和对商标乱异议的现象。

这些都是现行商标法所急需调整的方面,新的商标法更值得期待。marketbook的看法中国商标法的修改远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中国的商标法过去多半是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商标法律的内容,许多内容并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些年来的法律实践中这些问题早已暴露无疑,国家最高层的法律界人士不可能不知道。但中国商标法律理论并没有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体系,理论家门仍然是闭门造车照搬国外的多,只要某些发达国家出现某种新的做法,马上就会有人出来声称中国也应该学样,这是一种怪现象。关于“异议不能随便提了,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异议”的看法事实上这也是照搬某些国家的做法。我国商标注册审查其实是通过两个程序来实现的,一是主动审查,就是指商标局审查员们的审查,二是被动审查,就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征集不同意见来弥补主动审查中的遗漏问题和无法查询的环节。

我国商标局审查员的审查水平和审查质量以及审查员的素质想必已经众所周知了,如果没有异议这个被动审查程序予以限制和补漏,恐怕由此将要产生的后果比原来更为严重!相比起来简化异议程序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