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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1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961

商标是一种商业上的标志,其作用主要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产源。外观设计则是一种具有美感的新设计,而且必须依赖于能够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产品作为载体,其作用是激发顾客的购买欲。从性质及所起的作用来看两者似乎并不相干。但是在商标与外观设计的构成上两者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要素。因此在我国,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源的区别性,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当商标用于商品上而成为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所以说这两种权利在所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与交叉。那么,当由同一或相近似客体依法衍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指不同所有者的外观设计专利与注册商标之间,由于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产生混淆后果而发生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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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这种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因权利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同而出现的权利冲突 《专利法》和《商标法》对受其保护的权利规定的产生和消灭的条件不尽相同。《专利法》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是新的,如果外观设计已经在申请日前公开发表或使用过,可依法撤销,但不能因在申请日后的公开发表或使用予以撤销。

而《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也可能被撤销,但是不能以他人的在后权利撤销注册商标。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外观设计在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授权或者商标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尚未公告,则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都不能被撤销,因此出现外观设计专利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2.因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规定不同导致的冲突 《商标法》和《专利法》对主管机关和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导致发生权利冲突。《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商标审查则不同,新申请的商标不得与在先商标冲突,但无法审查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1.尊重在先权原则。 尊重在先权原则是指任何一项权利的合法取得,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为前提,否则该项权利会被认定无效。由于知识产权特有的独占性,当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权利主体获权的先后顺序,是解决冲突的原则之一。 保护在先权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

2.诚实信用原则 在处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有人认为在先权利一定优于在后权利,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发生冲突时仅保护在先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由于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取得的,当事人在取得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3.利益平衡原则。 法律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器,这决定了它必须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在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时,应当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

4.程序保障原则 对于一些不当授权和重复授权的现象,《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设定了补救程序,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就一项外观设计而言,如果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图案公开发表或者已作为商标公告,则该外观设计应当被撤销;而在商标申请日前,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被授予,该商标应予撤销。当存在冲突的两项权利中的一项被撤销时,该权利冲突问题也随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