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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过程中发生商标权诉讼的应对及解决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861

要点提示

公司上市过程中,其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或基于其他目的,往往采取举报、起诉等方式,阻止拟上市公司上市,以达到解决纠纷、获取高额和解费用等目的。挑起商标权争端是后者经常使用的方式之一。由于拟上市公司处于上市的关键时刻,在时间上拖不起,其该如何应对商标权争端,实现顺利上市,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有智慧的解决方案。笔者曾主办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诉讼案,并促成双方理性和解、成功帮助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顺利上市。该案对如何消除商标权诉讼对拟上市公司上市的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介绍

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立浦公司”)是国内知名小家电生产商,主要从事厨房小家电产品研发、生产和营销服务。伊立浦公司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电饭煲、电烤炉生产基地之一。2006年8月,伊立浦公司决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就在2007年底伊立浦公司发布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待证监会发行审核时,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立邦公司诉称伊立浦公司正在使用的“立邦”商标侵犯其驰名商标“N+立邦”图文商标和“立邦”文字商标,要求伊立浦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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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伊立浦公司而言,由于立邦公司起诉时其正在等待证监会发行审查,处于上市前的关键时刻,此时出现诉讼,无疑对伊立浦公司上市进程造成巨大阻碍。事实上,因为在上市前出现知识产权诉讼而被迫暂停上市、被否决上市的情形非常多,此前国内还没有一家企业在存在巨额商标权诉讼的情况下能够顺利上市。伊立浦公司该如何化解上市过程中的商标权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顺利上市?

代理过程及结果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立邦公司诉称其为“立邦”系列文字商标专用权人,

2003年1月至2006年5月,“立邦”商标被多个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伊立浦公司既构成对其在第2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692156号“立邦”驰名商标的侵权,也构成了对其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698083号“立邦”注册商标的侵权。立邦涂料要求法院判令伊立浦公司停止生产带有“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家电产品,并停止在产品装潢和广告宣传品上使用“立邦”、“立邦电器”字样,同时要求伊立浦公司赔偿立邦涂料的损失1200万元。

伊立浦公司代理律师则在制定诉讼策略后针锋相对。首先,伊立浦公司举出大量证据证明立邦公司的上述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次,立邦公司2002年2月在第11类商品上获得的“立邦”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为灯类和电暖器等,而伊立浦公司在第11类上使用“立邦”商标的是电饭锅、电磁炉、电力压锅等,产品根本不同,因此伊立浦公司不存在侵犯立邦涂料第11类商品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最后,伊立浦公司以其享有在先使用权进行抗辩。

由于伊立浦公司对立邦公司拥有的“立邦”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并举出大量证据予以证明,这立即引起了立邦公司的激烈反应。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立邦公司即主动找到伊立浦公司进行和谈。在此之前,伊立浦公司为了顺利上市曾多次要求与立邦公司和解,但立邦公司均强硬拒绝。此次庭审后,由于伊立浦公司针对立邦公司的诉讼主张提出的反驳理由有理有据,立邦公司最终决定以伊立浦公司能够接受的条件与伊立浦公司和解,并撤回了商标权诉讼。

2008年4月25日,证监会对伊立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7月16日,伊立浦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正式成为国内A股上市公司一员。

案件评析

本案能够取得双方理性和解的结果,关键在于伊立浦公司在本案中采取了一攻一守的诉讼策略。守,是以在先使用权进行抗辩,保证伊立浦公司立于不败之地;攻,即举出大量证据动摇立邦公司驰名商标,使其强化品牌效应的目的不仅无法达到,还有可能适得其反,促使立邦公司为了维护其商标的已有声誉,不得不接受伊立浦公司提出的和解条件。而采取一攻一守的诉讼策略,则主要是基于以下法律分析和判断:

一、伊立浦公司享有“立邦”商标在先使用权,但这不足以实现伊立浦公司顺利上市

伊立浦公司在立邦公司取得“立邦”注册商标之前,已经由关联公司南孚电器授权使用“立邦”商标,虽然南孚电器后来注销“立邦”商标,但伊立浦公司连续使用“立邦”商标至今,故依据《商标法》及主流理论,伊立浦公司对立邦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这对立邦公司的诉讼主张能起到直接抗辩作。

(一)伊立浦公司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在先,且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其享有在先使用权

在先使用权,是指某个商标虽由他人注册取得,但该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拘束。在先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已经享有信誉的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人的利益。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而仅仅因为未取得注册便导致善意使用该商标的人丧失已取得的利益,恰恰就是一种不公平,所以大多数国家在立法时均确立了在先使用权制度。

本案中,伊立浦公司自1995年起便一直连续使用“立邦”商标,伊立浦公司使用“立邦”注册商标的时间甚至早于立邦涂料所拥有的1698083号和1692156号注册商标。“立邦”牌小家电产品也已经获得了小家电市场的广泛认可,并没有侵犯立邦涂料的合法权益。

此外,伊立浦公司申请注册的几个“立邦”商标,其使用的商品类别是商品国际分类表第11类项下的电饭锅、水消毒净化设备、厨房用打火器具、电风扇、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炉灶、电油炸锅、电气奶瓶加热器、电热水瓶、电炊具、电吹风、消毒碗柜、饮水机、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这与立邦涂料引证的商品分类第11类的“立邦”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并不相同。立邦涂料所拥有的“立邦”商标其知名度主要体现在油漆类产品,这与电器类产品在使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们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造成误认或混淆。

因此,伊立浦公司拥有“立邦”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并没有侵犯立邦涂料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的第1698083号“立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伊立浦公司以在先使用权抗辩难以实现其最优诉讼目标

对于伊立浦公司而言,针对立邦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其最大目标是扫除该诉讼障碍,顺利实现上市。而如果伊立浦公司仅仅以在先使用权进行抗辩,并不能实现顺利上市。这是因为:

首先,由于此前立邦公司在上海市相关法院的商标权诉讼均获得法院支持,伊立浦公司担心法院不认可伊立浦公司对“立邦”商标的在先使用权,而径直以立邦公司拥有的“立邦”商标是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为由认定伊立浦公司在电器上使用“立邦”商标是侵权行为。如果法院认定伊立浦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则其上市注定将失败。

其次,即使法院认可伊立浦公司在先使用权的抗辩理由,但由于知识产权诉讼过程非常漫长,这对于希望通过上市融资、快速发展企业规模的伊立浦公司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只要该案没有一个确定的结果,该诉讼对于伊立浦公司上市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实质性障碍。可以说,对于该案的审理结果,立邦公司可以等、可以拖,但伊立浦公司等不起、拖不起。

最后,即使法院快速审理认可伊立浦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但是,基于前述对在先使用权的第四项合理限制,虽然伊立浦公司可以继续合理使用该商标,但必须按照立邦公司的要求,在使用该商标同时附加适当标识加以区别,以免造成混淆。这对于正在进行上市冲刺的伊立浦公司来说,这个结果仍然会对伊立浦公司的上市前景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