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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注册商标背后的撤销“黑手”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8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858

近年来,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几年前,商标局每年受理的该项申请只有几十件,2002年已经上升到900多件,到2003年底该项申请达到1300件。截至目前,商标局受理的该项申请每年都突破万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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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个处于迅猛发展中的企业来说,一旦有人针对该企业提起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国家商标局就会针对企业下发限期提交使用证明的通知。如果该企业对国家商标局的限期举证通知不予理会,或者是根本就没有收到国家商标局下发的该份通知,即使企业的商标已经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证书,也很有可能因为错过举证期限和最终的补救措施不当而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撤销注册商标。

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具有独特的证明责任属性,很多企业的商标在被商标局裁定撤销的时候,常常是浑然不知的,而当真正知晓自身商标被撤销后,商标所有权人此时已无力回天了。因此,笔者在此对这一制度予以简要说明,提醒广大商标所有权人警惕这一隐藏在注册商标背后的撤销“黑手”,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于未然。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具体的撤销办法:“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自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提出申请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证据使用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建立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的立法本意是避免商标闲置、优化商标资源配置。因为如果一个商标注册以后长期搁置不用,不仅不能让商标产生价值,而且还影响了他人正常使用,对商标这种有限的资源是一种浪费。

但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商标注册人限期举证证明商标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且还进一步确认了商标注册人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这就在制度上确立了我国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独特证明责任属性。

也就是说,任何人可以针对注册商标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理由只有一个“三年停止使用”,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文件仅作形式审查,只要材料符合就会对该项申请予以受理,而商标注册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2个月内限期举证,如果举证不能,撤销理由成立,国家商标局就会按程序下发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笔者认为,此项制度存在一定的法律缺陷,在立法层面未对他人恶意撤销进行相关规定,将会导致部分个人大量恶意申请撤销,使企业陷入讼累压力,进而使企业或商标持有人蒙受巨大的声誉压力和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导致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按注册人原注册地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注册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文件导致提供证据超期;

(二)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或工作人员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加理会;

(三)他人提出撤销申请,注册人收到商标局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但注册人提交了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国家商标局的证据要求,未被采纳。

笔者从事商标确权案件代理工作多年,近期遇到多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件,主要包括上述三个方面的前两种情况,现做简要说明:

第一,举证超期的情况。某客户生产某品牌女鞋,经营数十年,该品牌在全国市场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客户为此品牌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因拿到商标注册证后从未关心该商标的状态。在查询商标的使用状态时发现,商标档案记录显示“撤销三年不使用待审中”。经过多方的努力才了解到半年前一自然人向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要求撤销,商标局在规定的时间向商标注册人下发提供近3年使用证据通知,而注册人因地址变更未收到文件。商标局按公告送达,如不是注册人及时发现,恐怕公告期满后该商标就面临着被撤销的可能。后笔者迅速组织收集有效证据向商标局进行了递交,降低了客户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第二,未予理会的情况。某企业生产某品牌服装,该品牌在全国各省及各大商场均有销售,两年前该企业工作人员收到商标局下发的要求提交该商标近三年使用证据通知时未加重视。半年后商标局依法做出撤销该商标,后来全国代理商及经销商纷纷要求解除合同,商场要求撤柜。企业立刻面临巨大的危机和压力。无奈,企业只能进行后置程序采取较长时间的复审,直至现在该案还处在审理中。

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况,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答辩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为举证不能的责任完全在商标注册人一方。因此,按照国家商标局的要求,适时合法的组织使用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显得尤为重要,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可以尽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针对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的,建议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局限期举证通知书后,最好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和提交。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证据具体集中于:

(一)、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及相关交易文书上(如标牌、产品说明、手册、销售协议、票据等);

(二)服务商标使用证据表现方式包括(服务场所装饰、菜单、招贴、价目表、文件资料、服务协议等);

(三)用于广告宣传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等媒体广告宣传、展会资料、照片、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以上证据应要求真实、有效、合法。注意因为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册人在提交证据时需要证明近三年连续使用的证据,之前的都属于无效证据,即便提交也不会被国家商标局采纳。至于防范措施,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一)商标持有人切记因地址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二)对所使用的商标状态不定期进行查询或委托代理机构对其进行监测;

(三)增强法律意识,对相关正式文件及信函由专人负责且由主管人员审阅;

(四)保存该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宣传推广的原始证据;

(五)警惕他人曾多次联系且有意向购买该商标,结果未达成意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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