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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解释学为视角谈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认定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2日 11时09分    查看次数:863

问题的提出——由“NIKE”商标侵权案引发的争论 案情简介:西班牙CIDESPORT 公司(下称西班牙公司)在第25类商品(运动服装)上在西班牙合法具有NIKE注册商标权。2000年3月至5月间,该西班牙公司拜托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下称浙江进出口公司)和嘉兴银兴制衣厂(下称嘉兴服装厂)消费NIKE男滑雪衣出口到西班牙。

2000年8月,当浙江进出口公司经过深圳海关报关出境之时,美国耐克公司以该批服装进犯了其NIKE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海关申请拘留,后又向深圳中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请求西班牙公司、浙江进出口公司、嘉兴服装厂中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深圳中院经过长达两年时间的审理后做出判决,以为:耐克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的专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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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公司提供原资料、商标吊牌等拜托浙江进出口公司和嘉兴服装厂消费NIKE男滑雪衣,属于在同一种或相似商品中运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西班牙公司固然在西班牙具有NIKE注册商标权,但是基于商标的地域性,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的NIKE商标受中国法律的维护。据此,判决三被告立刻中止侵权,西班牙公司赔偿被告20万元,浙江进出口公司、嘉兴服装厂分别赔偿4 万元和6万元,西班牙公司对其他两被告的赔偿义务承当连带义务

各地法院并不相同的观点、学界的重大意见分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极为不统一。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对此问题明确表态。如何对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标注行为正确定性,已成为一个困扰司法实践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