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6时09分 查看次数:1147
为了加强对亚洲运动会象征(以下简称亚运会象征)的维护,维护亚运会象征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法令》、《特别象征管理法令》的规矩,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亚运会象征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安排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法令》有关规矩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商标依法核准注册以及按照《特别象征管理法令》的规矩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特别象征核准挂号内容:
(一)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称号(包含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安排的称号、标识、标语和别的象征;
(三)第16届亚运会安排安排的称号、徽记和别的象征;
(四)第16届亚运会的称号、会徽、吉祥物、标语、会歌、会旗和别的象征;
(五)《亚奥理事会规章和规矩》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矩的别的与第16届亚运会有关的象征。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亚运会象征权力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安排安排。
同时亚运会商标保护明确规定,对违背《特别象征管理法令》,侵略亚运会象征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特别象征管理法令》的有关规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