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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施行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19日 05时09分    查看次数:690

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商品消费者或效劳提供者需求在多个国度或地域展开商业运营活动。而商标作为商业运营活动中用来辨别商品或效劳来源的标志,其注册和维护遵照地域性准绳,由此产生了商品消费者或效劳提供者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的需求。当申请人经过逐一国度注册的途径申请注册商标时,需求依据各个国度或地域不同的法律规则分别向各个国度或地域的商标主管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其他后续业务也同样需求在各个国度或地域分别申请办理。在此背景下,降生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该体系为申请人提供了不同于上述逐一国度注册的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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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以下简称为《马德里协议》)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有关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为《马德里议定书》)构成。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低本钱、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请途径,申请人只需用一种言语,交一份申请,向一个局(即国际局)缴费,就能够向多个国度或地域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后,与该商标国际注册有关的后续业务也只需在国际局办理一项程序、交纳一笔费用即可完成注销。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5年参加了《马德里协议》和《马德里议定书》。因而,在我国经过马德里体系停止商标国际注册,应当遵照上述两个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

在《商标法》修正前,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国内标准性文件是国度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号令,即《马德里国际注册施行方法》。由于7号令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其法律效能层级较低,影响力有限,不利于充沛发挥经过马德里途径停止商标国际注册的优势。同时,法院审理案件时也不能直接适用。商标国际注册实务和司法理论都请求进步与商标国际注册相关的国内法律标准的效能层级。

《商标法》修正后,依据新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商标法施行条例》中增设商标国际注册专章,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内容停止了规则,完成了国际法向国内法的转化,既便当了商标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理论,也有利于商标权益人维护本身权益,对推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进步国内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认识有重要意义。

该章以《马德里国际注册施行方法》为根底,删除了局部过时的条款,并依据国际条约的开展趋向和修正后的《商标法》对条款停止了修正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该章适用的商标国际注册停止了限定,明白调整对象是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和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以及其他有关申请。

(二)明白了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历,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以及后续申请的条件和根本程序,主要触及的是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

(三)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检查程序停止了规则。关于要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停止维护或者请求维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注销之日起3个月内,经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相关资料。未在规则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的,商标局将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四)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的异议程序停止了规则。由于商标局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依职权停止检查后,并不对检查结论另行公告,因而对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时间也与修正后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不同。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学问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契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条件的异议人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五)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相关的后续程序停止了规则,包括续展、转让和删减,主要触及的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在中国取得维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能够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转让国际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契合国际条约的规则,同时依据《商标法》的规则,转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效劳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对删减申请的规则,主要触及删减后的商品或效劳的范围应契合的请求。

(六)鉴于马德里体系对国际注册商标的制度设计和详细规则与《商标法》存在差别,因而商标国际注册在适用《商标法》和《商标法施行条例》时存在扫除适用的情形。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不适用国内申请注册商标的检查期限,也不适用商品分割的规则。

商标局审理被异议的国际注册商标不适用《商标法》关于异议审理期限的规则。商标注册人变卦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卦的规则、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则,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变卦、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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